山东白癜风医院 http://m.39.net/pf/a_5837448.html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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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莱奥公司诉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沪73民初号二审案号:()最高法知民终2号
裁判要旨
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简称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简称卢富可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简称瓦莱奥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
瓦莱奥公司是涉案“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利要求1包含这样一个技术特征:“在所述关闭位置,所述安全搭扣面对所述锁定元件延伸,用于防止所述锁定元件的弹性变形,并锁定所述连接器,而所述开放位置可以使所述连接器从所述刮水器臂中解脱出来。”
瓦莱奥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和陈少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陈少强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和陈少强销毁已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设备、模具、图纸等相关实物和资料;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和陈少强连带支付赔偿金暂计万元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暂计万元;本案所有诉讼费和保全费由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和陈少强共同负担。在原审诉讼过程中,瓦莱奥公司请求原审法院确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并先行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在所述关闭位置,所述安全搭扣面对所述锁定元件延伸,用于防止所述锁定元件的弹性变形,并锁定所述连接器”的技术特征属于功能性特征,并判决: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备“在所述关闭位置,所述安全搭扣面对所述锁定元件延伸,用于防止所述锁定元件的弹性变形,并锁定所述连接器”的技术特征。原审法院认定上述特征属于功能性特征,虽然适用法律有误,但并未影响本案侵权判定结果。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上诉人相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不直接限定发明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而是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对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可能既限定或者隐含了发明技术方案的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又同时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对于这种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存在分歧,甚至在个案中可能影响侵权判定结果。
还需要特别指出,二审法院在本案中专门强调:虽然当事人未对原审法院关于上述特征属于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提出异议,但是权利要求的解释是法律问题,且功能性特征与其他类型的技术特征在侵权比对方法上有明显差异,可能影响侵权判定结果,故本院特予指出并予纠正。由此可知,本案不仅确认权利要求的解释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还确立了二审法院主动审查原审法院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在二审过程中对原审法院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提出异议,二审法院都应当主动审查,并且如果发现原审法院解释不当的,应当指出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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